破产条例第30A(10)条是否全部被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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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3月24日刋宪的2016年破产(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以新的不开始令制度[1]取代破产条例(第6章)第30A(10)条下的自动暂停制度[2]。
修订条例第4(6)条明文废除第30A条第(10)款。有关该款的适用已经有两个终审法院的判决[3]。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第30A(10)条不再适用于该日以后作出的破产令,但是该日之前作出的破产令又如何?修订条例第4(7)条在第30A条下增加了新的第(10A)款。它订明尽管修订条例将第(10)款废除,在紧接2016年11月1日前有效的(10)(b)(ii) 款,继续适用于在该日前已作出的破产令所针对的破产人。这样看来第30A(10)条并没有全部被废除。
假如我们一并考虑《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第23条的效力,情况变得稍为复杂。该条订明废除某一条例不影响已废除条例过往的实施。这是否表示第30A(10)条在被废除以前的实施在其被废除之后仍然有效?若是,第30A(10A)条是否有必要订立?
再说第30A(10A)条又是否会影响第1章第23条的运作?引用成文法的诠释原则expressio unius (没有明文提及的即当作被排除) ,似乎第30A(10A)条的效果可以是排除了第30A(10)条其它条文的适用。究竟法院会如何处理这新的第30A(10A)条确是令人期待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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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的第30AB及30AC条。
2. 若有订明的理由,自动解除破产的期限会自动暂停计算。
3. Official Receiver & Trustee in Bankruptcy of Chan Wing Hing v Chan Wing Hing (2006) 9 HKCFAR 545; and Official Receiver v. Charles Zhi & anor (FACV No. 8 of 2015). |
顾建华律师曾任立法会法律事务部的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对法例的审议,公法及调查委员会事宜有广泛经验。他也熟悉有关土地和物业转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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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刊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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