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还是一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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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申请人是否可以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第3(2) 条就尚未100%拥有的地段申请连同已经100%拥有的地段一并强制售卖?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Bond Star Development Limited v Capital Well Limited1一案中,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判决。但是终审法院在该案的上诉判决2中,特别说明这个问题有待定论。终审法院认为若第3(2)条赋予法院的权力正如上诉法院所裁定般有限,很有可能倾覆了立法原意。
终审法院的评语,引致了土地审裁处对这问题作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决。以SupergoalInvestment Limited v Five F Ming House Limited & Ors3 及 Many Gain Investment Limited v Chan Fai Ho & Ors4 两案为代表的一种意见,认为终审法院的评论已经破坏了上诉法庭判决的具约束力的权威性,所以审裁处可以自由决定不跟从有关判决。因此,审裁处裁决申请人可以如此申请。以Day Bright Development Limited & Ors v Choi Pak Ling & Ors5 及 First Kind Limited & Ors v Liu Keng Chor, 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 of Li Fung Man, deceased & Ors6 两案为代表的另一种意见,则依据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Indosuez WI Carr Securities Limited一案中所述的原则7,认为上诉法庭的判决仍然有约束力,因为终审法院并没有质疑上诉法院的理据或其诠释过程。
看来我们只有等待终审法院的定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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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华律师曾任立法会法律事务部的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对法例的审议,公法及调查委员会事宜有广泛经验。他也熟悉有关土地和物业转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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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目之法律及程序十分专门。此文章只属一般性之解释,供你参考,而不应被依赖为关于任何特定事件之法律意见。如需法律意见,请与我所律师联络。
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刊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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