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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 房地產



單獨還是一併?(一)

     

   一個申請人是否可以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第3(2) 條就尚未100%擁有的地段申請連同已經100%擁有的地段一併強制售賣?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Bond Star Development Limited v Capital Well Limited1一案中,對此作出了否定的判決。但是終審法院在該案的上訴判決2中,特別說明這個問題有待定論。終審法院認為若第3(2)條賦予法院的權力正如上訴法院所裁定般有限,很有可能傾覆了立法原意。

 

終審法院的評語,引致了土地審裁處對這問題作出了兩種完全不同的裁決。以SupergoalInvestment Limited v Five F Ming House Limited & Ors3 及 Many Gain Investment Limited v Chan Fai Ho & Ors4 兩案為代表的一種意見,認為終審法院的評論已經破壞了上訴法庭判決的具約束力的權威性,所以審裁處可以自由決定不跟從有關判決。因此,審裁處裁決申請人可以如此申請。以Day Bright Development Limited & Ors v Choi Pak Ling & Ors5 及 First Kind Limited & Ors v Liu Keng Chor, 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 of Li Fung Man, deceased & Ors6 兩案為代表的另一種意見,則依據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Indosuez WI Carr Securities Limited一案中所述的原則7,認為上訴法庭的判決仍然有約束力,因為終審法院並沒有質疑上訴法院的理據或其詮釋過程。

 

看來我們只有等待終審法院的定論了。

顧建華
顧問律師

kwkau@cmkoo.com.hk
作者介紹請按

2016年7月13日

顧建華律師曾任立法會法律事務部的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對法例的審議,公法及調查委員會事宜有廣泛經驗。他也熟悉有關土地和物業轉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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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目之法律及程序十分專門。此文章只屬一般性之解釋,供你參考,而不應被依賴為關於任何特定事件之法律意見。如需法律意見,請與我所律師聯絡。

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刊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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