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不应告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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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人不满立法会通过的决议或订立的条例,是否应该向立法会提诉?简洁的答案是不应该。因为立法会不是法律实体,不能被诉1 。同时本文作者认为,立法会一旦合法地通过某一决议或条例,就完成了它的任务,再无权处理该已通过的决议或已订立的条例。
这不是说感觉受屈的人士就无法可施。一条法例要是违反了更高的法律,正常而基本的补救方法是在其被订立后,宣告有关法例无效2 。因此任何法律程序不应针对立法会或其成员,而是应针对所通过的决议或订立的条例。这类的诉讼通常会以律政司为被告。可是假如是律政司自己要挑战有关决议或法例,那就不清楚谁应该是被告了。其实诉讼未必是唯一的方法,只要政府在立法会能取得足够的支持票,就可以撒销决议或废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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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考 Glory Success Transportation Limite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AL93/2006 (CFI, Chu J) 及 Glory Success
Transportation Limite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 others HCMP2059/2008 (CA, Appeals Committee).
2. Lord Nicholls 在 The Bahamas District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in the Caribbean and the Americas v.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Assembly (2002-2003) 5 ITELR 311 案中的说法,被夏正民法官在 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2007] 1 HKLRD 387 案中引用。 |
顾建华律师曾任立法会法律事务部的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对法例的审议,公法及调查委员会事宜有广泛经验。他也熟悉有关土地和物业转易的法律。
请注意
本题目之法律及程序十分专门。此文章只属一般性之解释,供你参考,而不应被依赖为关于任何特定事件之法律意见。如需法律意见,请与我所律师联络。
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刊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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