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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 訴訟及其他解決糾紛方法



應不應告立法會?

     

假如有人不滿立法會通過的決議或訂立的條例,是否應該向立法會提訴? 簡潔的答案是不應該。因為立法會不是法律實體,不能被訴1 。同時本文作者認為,立法會一旦合法地通過某一決議或條例,就完成了它的任務,再無權處理該已通過的決議或已訂立的條例。

 

這不是說感覺受屈的人士就無法可施。一條法例要是違反了更高的法律,正常而基本的補救方法是在其被訂立後,宣告有關法例無效2 。因此任何法律程序不應針對立法會或其成員,而是應針對所通過的決議或訂立的條例。這類的訴訟通常會以律政司為被告。可是假如是律政司自己要挑戰有關決議或法例,那就不清楚誰應該是被告了。其實訴訟未必是唯一的方法,只要政府在立法會能取得足夠的支持票,就可以撒銷決議或廢除條例。

顧建華
顧問律師

kwkau@cmkoo.com.hk
作者介紹請按

2016年6月13日

1.參考 Glory Success Transportation Limite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AL93/2006 (CFI, Chu J) 及 Glory Success Transportation Limite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 others HCMP2059/2008 (CA, Appeals Committee).
2. Lord Nicholls 在 The Bahamas District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in the Caribbean and the Americas v.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Assembly (2002-2003) 5 ITELR 311 案中的說法,被夏正民法官在 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2007] 1 HKLRD 387 案中引用。


顧建華律師曾任立法會法律事務部的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對法例的審議,公法及調查委員會事宜有廣泛經驗。他也熟悉有關土地和物業轉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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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目之法律及程序十分專門。此文章只屬一般性之解釋,供你參考,而不應被依賴為關於任何特定事件之法律意見。如需法律意見,請與我所律師聯絡。

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刊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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