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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栏 > 合规及其他监管事宜



一次就够!

     

 单独一次交换资料足以构成违反第一行为守则1的行为。这可能是自20151214日开始全部实施的《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 的效果。

 

虽然第一行为守则没有明文提及交换资料,竞争事务委员会认为经协调做法通常涉及竞争者之间交换与竞争有关的敏感资料2。与竞争有关的敏感资料包括:有关价格、价格元素或定价策略、顾客、生产成本、产量、营业额、销量、产能、产品质素、宣传计划、风险、投资、技术及创新的资料。一般而言,有关价格及营业数额(有关销量、市场份额、对个别顾客群体或地区的销量的资料)的资料属于最敏感的资3交换这些资料是否构成经协调做法,则视乎个案的情况而定。

 

《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下称《欧盟条约》) 101(1) 款和本地的第一行为守则相近。欧盟法院的司法意见支持把单独的交换资料判为违法行为4《欧盟条约》的条款要求经济运作个体独立地决定该个体的市场策略。虽然这个独立决定的要求并不剥夺运作个体机灵地应对竞争对手现行和预期行为的权利,但却绝对禁止运作个体之间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而这种联系的目的或效果是要影响实际存在或潜在的竞争者的市场行为,又或者向这些竞争者披露自己已决定或打算采取的市场作为5经协调做法的概念隐含了业务实体相互协调之外的后续市场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6法院接纳有一个可被推翻的推定:在相互联系后,就必定会有如此行为7

 

竞争事务委员会似乎是采纳了欧盟法院的司法意见。它在《指引》中表示换资料要是欠缺正当的商业理由,委员会会推断提供资料的一方确有影响竞争对手的市场行为的期望或意图,而接收资料的一方曾利用或意图利用该资料行事8。香港法院会否持同样看法有待证明,但避免对外人披露与竞争有关的敏感资料会是审慎的做法。

顾建华
顾问律师

kwkau@cmkoo.com.hk
作者介绍请按

2016年9月19日

1. “第一行为守则”是指《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第6条(1)款所施行的禁止。
2 《第一行为守则指引》2015年7月15日,2.28段。
3同上,6.39段
4 T-Mobile Netherlands BV and others 诉Raad van bestuur van de Nederlandse Mededingingsautoriteit (C-8/08) [2009] ECR I-4529, 60-62段。
5 Hüls AG 诉 Commission (C-199/92) [1999] ECR I-4287, 159-160段.
6同上,161段。
7 T-Mobile,62段。
8《第一行为守则指引》2.29-2.30段。


顾建华律师曾任立法会法律事务部的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对法例的审议,公法及调查委员会事宜有广泛经验。他也熟悉有关土地和物业转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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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目之法律及程序十分专门。此文章只属一般性之解释,供你参考,而不应被依赖为关于任何特定事件之法律意见。如需法律意见,请与我所律师联络。

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刊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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