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就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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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一次交換資料足以構成違反第一行爲守則1的行爲。這可能是自2015年12月14日開始全部實施的《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 的效果。
雖然第一行爲守則沒有明文提及交換資料,競爭事務委員會認爲經協調做法通常涉及競爭者之間交換與競爭有關的敏感資料2。與競爭有關的敏感資料包括:有關價格、價格元素或定價策略、顧客、生産成本、産量、營業額、銷量、産能、産品質素、宣傳計劃、風險、投資、技術及創新的資料。一般而言,有關價格及營業數額(有關銷量、市場份額、對個別顧客群體或地區的銷量的資料)的資料屬於最敏感的資料3。交換這些資料是否構成經協調做法,則視乎個案的情況而定。
《歐洲聯盟運作方式條約》(下稱《歐盟條約》) 第101條(1) 款和本地的第一行爲守則相近。歐盟法院的司法意見支援把單獨的交換資料判爲違法行爲4。《歐盟條約》的條款要求經濟運作個體獨立地決定該個體的市場策略。雖然這個獨立決定的要求並不剝奪運作個體機靈地應對競爭對手現行和預期行爲的權利,但卻絕對禁止運作個體之間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而這種聯繫的目的或效果是要影響實際存在或潛在的競爭者的市場行爲,又或者向這些競爭者披露自己已決定或打算採取的市場作爲5。經協調做法的概念隱含了業務實體相互協調之外的後續市場行爲,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6。法院接納有一個可被推翻的推定:在相互聯繫後,就必定會有如此行爲7。
競爭事務委員會似乎是採納了歐盟法院的司法意見。它在《指引》中表示交換資料要是欠缺正當的商業理由,委員會會推斷提供資料的一方確有影響競爭對手的市場行爲的期望或意圖,而接收資料的一方曾利用或意圖利用該資料行事8。香港法院會否持同樣看法有待證明,但避免對外人披露與競爭有關的敏感資料會是審慎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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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行爲守則”是指《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第6條(1)款所施行的禁止。
2 《第一行爲守則指引》2015年7月15日,2.28段。
3同上,6.39段
4 T-Mobile Netherlands BV and others 訴Raad van bestuur van de Nederlandse Mededingingsautoriteit (C-8/08) [2009] ECR I-4529, 60-62段。
5 Hüls AG 訴 Commission (C-199/92) [1999] ECR I-4287, 159-160段.
6同上,161段。
7 T-Mobile,62段。
8《第一行爲守則指引》2.29-2.3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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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建華律師曾任立法會法律事務部的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對法例的審議,公法及調查委員會事宜有廣泛經驗。他也熟悉有關土地和物業轉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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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刊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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