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體 | 简体

我所消息 - 近期消息


於香港终审法院终极胜诉 –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打嬴重要官司
 

 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 即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方,最近为国内客户在香港终审法院嬴了一场漂亮的官司。五位大法官于本年621日一致判决国内客户胜诉, 即长居国内的女童的母亲,可于香港家事法庭申请,向在香港的女童父亲索取赡养费, 即使女童长居国内而非香港。

 

案情摘要﹕

 

1.  上诉人是中国内地居民及女童的母亲,而女童于2007年在香港出生,因此是香港永久居民。女童的父亲则是答辩人,亦是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有妻子及子女。女童出生后不久,女童母亲和女童父亲便分手,女童母亲带着女童在内地生活。

 

2.  2012年,女童母亲根据香港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10条向家香港事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女童父亲为女童提供赡养费。女童父亲认收了法律文件的送达,随后女童父亲在内地展开法律程序,要求获判女童的管养权,并要求女童母亲为女童提供赡养费。其后,女童父亲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基于香港法庭没有司法管辖权,要求撤销香港法律程序;或以香港法庭为「不便于审理的法院」为由,要求搁置香港法律程序。

 

3.  香港区域法院暂委法官认为香港家事法庭确有司法管辖权,于是驳回了女童父亲的申请。经女童父亲上诉,香港上诉法庭裁定女童父亲上诉得直,并搁置了有关法律程序。上诉法庭裁定,在假定法庭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基础上,下级法庭应拒絶行使该司法管辖权。女童母亲不服,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代表女童母亲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4.  上诉产生了四个法律问题:
第一、香港终审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辖权处理根据该条例提出的申请,若该申请关乎一个不是通常居住于或不是身在香港的孩子?
第二、如该司法管辖权存在的话,除了根据「不便于审理的法院」之原则以外,终审法院是否有酌情决定权拒絶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三、如终审法院拥有此酌情决定权,法庭应根据甚幺标准来决定应否拒絶行使该司法管辖权?
第四、如女童母亲成功确立终审法院根据该条例享有司法管辖权或享有固有司法管辖权,应否维持黄法官驳回女童父亲就「不便于审理的法院」之议题所提出的搁置申请的命令?

 

5.  关于第一个问题,香港终审法院多数法官裁定,当女童父亲在香港司法管辖区内认收送达时,司法管辖权就应得以确立。根据对该条例的真实解释,该未成年人并非通常居港或身处香港这一事实不会妨碍终审法院作出相关赡养令。假若女童母亲和女童父亲在女童出生时已经结了婚,法庭便可根据 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享有司法管辖权作出赡养令;据此,法庭不应拒絶行使其根据该条例第10条所享有的法定司法管辖权,而拒绝为未婚伴侣的孩子作出赡养令。

 

6.  关于第二个及第三個问题,终审法院裁定,法庭除了根据「不便于审理的法院」之原则以外,没有酌情决定权拒絶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第三个问题并不会产生,终审法院毋须对该问题作出处理。

 

7.  最后,至于第四个问题,终审法院裁定,没有理由置疑区域法院法官驳回女童父亲申请的决定的正确性。故此,终审法院裁定女童母亲上诉得直,并恢复黄法官的命令。即女童虽然非通常居香港,居于国内的女童母亲仍可向香港家事法庭申请,要求居于香港的父亲提供女童的赡养费。

 

 此案件编号为:  香港终審法院
 民事上诉2016年第11号。

 

 

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2017 年 6 月 26 日

 

 

请注意

本题目之法律及程序十分专门。此文章只属一般性之解释,供你参考,而不应被依赖为关于任何特定事件之法律意见。如需法律意见,请与我所律师联络。

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刊登@2017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