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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終審法院終極勝訴 –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打嬴重要官司
 

  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 即誠公顧葉(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方,最近爲國內客戶在香港終審法院嬴了一場漂亮的官司。五位大法官于本年621日一致判決國內客戶勝訴, 即長居國內的女童的母親,可于香港家事法庭申請,向在香港的女童父親索取贍養費, 即使女童長居國內而非香港。

 

 

案情摘要﹕

 

1.  上訴人是中國內地居民及女童的母親,而女童於2007年在香港出生,因此是香港永久居民。女童的父親則是答辯人,亦是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有妻子及子女。女童出生後不久,女童母親和女童父親便分手,女童母親帶著女童在內地生活。

 

2.  2012年,女童母親根據香港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10條向家香港事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女童父親爲女童提供贍養費。女童父親認收了法律文件的送達,隨後女童父親在內地展開法律程式,要求獲判女童的管養權,並要求女童母親爲女童提供贍養費。其後,女童父親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基於香港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要求撤銷香港法律程式;或以香港法庭爲「不便於審理的法院」爲由,要求擱置香港法律程式。

 

3.  香港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認爲香港家事法庭確有司法管轄權,於是駁回了女童父親的申請。經女童父親上訴,香港上訴法庭裁定女童父親上訴得直,並擱置了有關法律程式。上訴法庭裁定,在假定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的基礎上,下級法庭應拒絶行使該司法管轄權。女童母親不服,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代表女童母親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  上訴産生了四個法律問題:
第一、香港終審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根據該條例提出的申請,若該申請關乎一個不是通常居住於或不是身在香港的孩子?
第二、如該司法管轄權存在的話,除了根據「不便於審理的法院」之原則以外,終審法院是否有酌情決定權拒絶行使司法管轄權?
第三、如終審法院擁有此酌情決定權,法庭應根據甚么標準來決定應否拒絶行使該司法管轄權?
第四、如女童母親成功確立終審法院根據該條例享有司法管轄權或享有固有司法管轄權,應否維持黃法官駁回女童父親就「不便於審理的法院」之議題所提出的擱置申請的命令?

 

5.  關於第一個問題,香港終審法院多數法官裁定,當女童父親在香港司法管轄區內認收送達時,司法管轄權就應得以確立。根據對該條例的真實解釋,該未成年人並非通常居港或身處香港這一事實不會妨礙終審法院作出相關贍養令。假若女童母親和女童父親在女童出生時已經結了婚,法庭便可根據 香港《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産條例》享有司法管轄權作出贍養令;據此,法庭不應拒絶行使其根據該條例第10條所享有的法定司法管轄權,而拒絕爲未婚伴侶的孩子作出贍養令。

 

6.  關於第二個及第三個問題,終審法院裁定,法庭除了根據「不便於審理的法院」之原則以外,沒有酌情決定權拒絶行使司法管轄權。因此,第三個問題並不會産生,終審法院毋須對該問題作出處理。

 

7.  最後,至於第四個問題,終審法院裁定,沒有理由置疑區域法院法官駁回女童父親申請的決定的正確性。故此,終審法院裁定女童母親上訴得直,並恢復黃法官的命令。即女童雖然非通常居香港,居於國內的女童母親仍可向香港家事法庭申請,要求居於香港的父親提供女童的贍養費。

 

此案件編號爲: 香港終審法院
民事上訴2016年第11號。

 

 

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2017 年 6 月 26 日

 

請注意

本題目之法律及程序十分專門。此文章只屬一般性之解釋,供你參考,而不應被依賴為關於任何特定事件之法律意見。如需法律意見,請與我所律師聯絡。

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刊登@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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