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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栏 > 婚姻及家事



身后改嘱?

     

 

当有人过世逝者,其遗产应由其遗嘱条款所指定的人继承;若没有立遗嘱,则由其子孙或亲属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香港法例第73) 的规定继承。这样的继承安排除非有法律的变更或法庭的命令,似乎是不能改变的。但是,只要前提条件满足了,遗产的继承不一定按第73章的规定或遗嘱的条款进行。假如遗产的受益人签立了家庭安排契据或卸弃,就可以有如此的结果。

 

家庭安排契据是由所有逝者遗产的受益人签立的。这契据是否有效取决于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1)所有逝者遗产的受益人都签立;和 (2) 所有签立人都已成年,并且有足够的行为能力。卸弃是自愿完全拒绝接受按法律或遗嘱规定可继承的遗产份额。

 

让我们以一位有四个孩子的无遗嘱者的个案为例来说明一下。按第73章的有关规定,遗产由四人平分,因此每人各占四份之一。现在大家愿意由其中一人继承全部遗产。这可以藉由所有孩子签立的家庭安排契据达致。也可以由三个孩子卸弃他们三人所应占的遗产份额产生相同的结果。

 

这两种做法应如何选择呢?就香港而言,须要考虑的是要不要缴纳印花税。回到我们刚才的例子,若三人卸弃他们按第73章可继承的份额,他们不会被视为把自己的份额馈赠给全取的人,因为他们未曾取得遗产的任何份额,全部遗产会依法传予没有卸弃遗产的那一位。不然,三人把他们的份额指定由一人承受,若其中涉及物业或证券,就是须缴印花税的馈赠。

 

 

 

顾建华
顾问律师

kwkau@cmkoo.com.hk
作者介绍请按

2017年5月2日

顾建华律师曾任立法会法律事务部的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对法例的审议,公法及调查委员会事宜有广泛经验。他也熟悉有关土地和物业转易的法律。


请注意

本题目之法律及程序十分专门。此文章只属一般性之解释,供你参考,而不应被依赖为关于任何特定事件之法律意见。如需法律意见,请与我所律师联络。

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刊登@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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